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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告
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庭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被告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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