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庭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