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界欣
- 被告
- 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