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界欣、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建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被 告 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此項通知已於110年6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