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建偉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朱元靖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當事人固 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9號民事裁定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主張其受聲請人遊說,與聲請人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共計匯款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至快記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內,聲請人以吸金詐騙之行為騙取資金,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相對人所訴事實,其受有1,250萬元之損害,係因被告至原告址設新 竹縣湖口鄉之傳奇酒業有限公司為詐欺行為,則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聲請人雖抗辯上開不法行為不在本院轄區,其住所非屬本院管轄,快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且兩造簽訂之股權買賣契約書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然管轄權之認定應依原告即相對人之主張而定,至其主張事實之真偽,則為請求有無理由之問題,且前開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即訴外人快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而不及於聲請人。又查,聲請人住所地雖為新北市三重區,然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非排他之專屬管 轄,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既向本院起訴,兩造間又無合意管轄之適用,是以本院即非無管轄權之法院,應可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