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陳建宏(陳邱鳳珍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陳炳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584-3 │ │1 │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