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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請人
陳建宏
代理人
陳炳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583-1 │ │1 │2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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