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許致榕
- 代理人
- 許英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8668-1 │ │1 │1000 │ │├──┼──────────────┼──────────────┼────┼───┼────┼───┤│0002│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3353-8 │ │1 │200 │ │├──┼──────────────┼──────────────┼────┼───┼────┼───┤│0003│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4831-0 │ │1 │240 │ │├──┼──────────────┼──────────────┼────┼───┼────┼───┤│0004│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7498-3 │ │1 │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