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劉憶萱
- 代理人
- 吳雅萍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0050 │ │1 │10000 │ │├──┼──────────────┼──────────────┼────┼───┼────┼───┤│0002│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18 │ │1 │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