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劉諺蓉
- 代理人
- 翁志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3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0001│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052 │ │1 │10000 │ │├──┼──────────┼───────┼──┼──┼───┼──┤│0002│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19 │ │1 │6000 │ │├──┼──────────┼───────┼──┼──┼───┼──┤│0003│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2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