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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陳佳莉即美德利百貨商行
代理人
陳欣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財團法人玄奘大│彰化商業銀行新竹│109年1月10日│7,400元 │FR2017692 │ ││ │學陳乃腕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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