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聲 請 人 陳佳莉即美德利百貨商行 代 理 人 陳欣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財團法人玄奘大│彰化商業銀行新竹│109年1月10日│7,400元 │FR2017692 │ │ │ │學陳乃腕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