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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張應當即張輝二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炳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8-0 │ │1 │325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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