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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請人
原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娟
代理人
陳智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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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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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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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銳澤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5月5日 │773,622元           │ST0581646             │        │
│    │限公司周谷樺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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