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原新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娟
- 代理人
- 陳智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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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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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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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銳澤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5月5日 │773,622元 │ST0581646 │ │
│ │限公司周谷樺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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