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劉貴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2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9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27677-6 │ │1 │1000│ │├──┼───────────┼────────┼──┼──┼──┼──┤│0002│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D0027678-8 │ │1 │1000│ │├──┼───────────┼────────┼──┼──┼──┼──┤│0003│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000723-0 │ │1 │2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