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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南薰

聲請人
賴源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02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股票 1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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