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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瀛
代 理 人 周巧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
│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
│001 │展宇科技材料│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31,000,000元  │                      │108年2月12日          │CH0529224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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