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聲 請 人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瀛 代 理 人 周巧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亭筠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 │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 │001 │展宇科技材料│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31,000,000元 │ │108年2月12日 │CH0529224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