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鴻明、賴慶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鴻明 兼 代理 人 賴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01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60,205元 109年6月11日 109年6月25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