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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欣怡

聲請人
陳鴻明
兼代理人
賴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01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60,205元 109年6月11日 109年6月25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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