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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宇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桂
訴訟代理人
邱美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佳運重機械工程│上海商業銀行新竹│108年9月30日│39,270元 │000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張│分行 │ │ │ │ ││ │林桂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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