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號聲 請 人 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桂 訴訟代理人 邱美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佳運重機械工程│上海商業銀行新竹│108年9月30日│39,270元 │00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張│分行 │ │ │ │ │ │ │林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