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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請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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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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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體學生物科技股│台灣土地銀行工研│108年8月20日│46,800元            │FG0321677             │        │
│    │份有限公司    │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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