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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 號碼 │備考│├──┼──────┼──────┼──────┼────┼─────┼──┤│001 │華威廣告事業│台灣土地銀行│民國 │新臺幣 │DZ0542197 │ ││ │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108年6月25日│17,618元│ │ ││ │張啓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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