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佩玲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 號碼 │備考│ ├──┼──────┼──────┼──────┼────┼─────┼──┤ │001 │華威廣告事業│台灣土地銀行│民國 │新臺幣 │DZ0542197 │ │ │ │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108年6月25日│17,618元│ │ │ │ │張啓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