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樺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心奇 代 理 人 林惠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 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臺灣中小企業銀│108 年11月29日│586,080元 │ZB7893499 │ │ │ │行新竹分行 │行新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