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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孟芳

債權人
桐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威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富威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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