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
- 原告
- 蕭秀芳
- 原告
- 姚東毅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
- 原告
- 同訴訟代理
- 原告
- 人 楊時綱律師
- 被告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丕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核定第一項原告蕭秀芳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9,464元,第二項原告姚東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378,546元,原應向原告蕭秀芳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原告姚東毅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蕭秀芳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66元【計算式:(40,699x1/3)=1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姚東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87元【計算式:(54,262x1/3)=18,08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繳納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