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
    陳慶棟即廣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陳慶棟即廣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略以,聲請人原為廣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茲因相對人廣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受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故由公司原負責人董事陳慶棟擔任清算人,並檢附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予以命令解散函、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暨身分證、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公告報紙、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憑,爰依公司法第326條 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具狀聲報清算人云云。惟按清算人之產生或依公司章程規定、或依股東會決議、或依公司法之規定(即股份有限公司應以董事為清算人),而因聲請人並未檢附上開清算人產生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股 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記錄及簽到資料,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聲請人合法收受送達後具狀陳報表示因無法達到股東會法定出席人數故無法提出前開資料而爰依公司法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惟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所謂董事應係包括「全體董事」部分,是本院復分別於110年11月29日、110年12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倘欲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 以董事為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之,倘若無法依前揭公司法規定列其餘董事為清算人,則應提出依相對人公司之章程另有約定得由原董事長或董事其中一人為清算人者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聲請;聲請人分別於110年12月3日、110年12月22日合法收受送達,惟聲請 人無正當理由迄仍未為補正上開資料,是爰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