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郭明鑑、張兆順、莫兆鴻、李增昌、周添財、陳嘉賢、尚瑞強、利明献、許勝發、宋耀明、張司政、莊仲沼、曾慧雯、羅建明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花旗、黃正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杏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杏芝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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