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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陳虹雯
相對人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鄭翰鴻
相對人
郭繼汾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存字第47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四七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經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8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公債為提供擔供,並經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即將到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即5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票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107年度存字第478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78號擔保提存事件全卷卷宗等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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