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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聲請人
祺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鏽如
相對人
兆鴻製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祺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祺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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