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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1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詠晶

聲請人
林俊宏即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公司所在地: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號)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10年3月8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73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9年度司司字第5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10度司司字第4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聯華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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