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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張詠晶

  • 當事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吳柏穎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群固企業有限公司釭泊科技有限公司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君佑清潔有限公司華淯科技有限公司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楷承有限公司兆誼科技有限公司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慕明企業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珈風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吳柏穎 監 查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代 理 人 施中川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債 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惠祺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智杰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債 權 人 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債 權 人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債 權 人 釭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陽 訴訟代理人 江德元 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林文傑 債 權 人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董鋕清 債 權 人 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峙正 訴訟代理人 胡依帆 王琪芬 范文學 債 權 人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楊明坤 債 權 人 君佑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昌諭 訴訟代理人 何思潔 債 權 人 華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債 權 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魏綺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債 權 人 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元 訴訟代理人 徐明昌 債 權 人 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黛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蓉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權 人 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權 人 楷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文 債 權 人 兆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訴訟代理人 詹希文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債 權 人 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債 權 人 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武 債 權 人 慕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權 人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債 權 人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債 權 人 珈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業經公告期滿,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繳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支出證明單、債權人匯款帳戶明細表、匯款單影本、分配報告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以109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宣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破產,並選任莊世金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為監查人,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第一、二次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確定後,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前述分配表進行分配,將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有匯款單、支出證明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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