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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許翠玲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甯宇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崇文律師即蔡吉勇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不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884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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