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光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宇
- 參加人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崇棠
- 參加人
-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姿裴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河
- 被告
-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基平
- 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亮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漏附應補正如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