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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黃見駱

  • 當事人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新智周偉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見駱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被 告 邱新智 周偉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季涵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劉季涵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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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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