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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見駱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被告
周偉權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告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邱新智
法定代理人
前列邱新智、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3月22日智院駿110技協4字第1110001146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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