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陳麗芬
- 當事人胡景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景傑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2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於何處?與何人共同居住?並陳報現居處之地址。 七、請說明「新竹縣○○市○○街00巷0號7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聲請人有無居住該址? 八、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109年9月至110年2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福利金扣款、陳報是否領有年終獎金等。 九、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與共同扶養人分擔父親扶養費之比例為何、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十、提出聲請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二、請說明是否曾與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協商還款,及該公司所願提出還款方案之相關資料。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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