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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翁巧亞
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4月2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居住地址為何?並請說明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說明聲請人於108年4月至110年3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12月至110年5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如為薪資袋,需有公司用印)。另請說明是否仍任職於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早餐店工作、Uber eats外送員為兼職或全職?並提出早餐店、Uber eats收入證明。

九、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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