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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鄭政宗

  • 被告
    詹美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詹美姿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4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4月27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應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名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108年4月至110年3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10 月份迄今之薪資明細表及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執行業務所得(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來源、實際經營人及地點為何、聲請人目前有無從事公益彩券銷售業務,如有,請詳述銷售期間及營收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陳稱有精神方面疾病,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十一、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曾向本院陳報將其對聲請人之電信費用債權讓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陳報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電信費用債權讓與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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