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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5號

改定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許翠玲

聲請人
翁瑋萱
聲請人
李芷雯
聲請人
李碧亮
相對人
李乾龍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改定翁瑋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乾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李芷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間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父即關係人李碧亮為其監護人。惟因李碧亮為21年2月17日生年歲已高,不適宜再繼續擔任李乾龍之監護人,爰請准改由翁瑋萱擔任李乾龍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

三、翁瑋萱主張李乾龍前經本院於101年間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李碧亮任監護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李乾龍之戶籍本在卷可參,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9號全卷在卷可參,堪認屬實,合先敘明。而李碧亮乃為21年2月17日出生,已達高齡89歲已高,有聲請人出之戶籍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在卷可稽。且翁瑋萱乃與李碧亮、李乾龍同住,翁瑋萱乃為李碧亮之孫女(翁瑋萱之母為李碧亮之女),李碧亮之另一女兒李芷雯長期在大陸工作,亦有李芷雯提出之書面在卷可,爰准翁瑋萱所請,改由翁瑋萱任李乾龍之監護人。

四、再按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 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所準用。本院審酌李芷雯為相對人之姐,是由其擔任李乾龍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無不妥,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依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翁瑋萱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李乾龍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