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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4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國豐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峰
相對人
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票字第00043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TH0000000  002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5月31日 109年5月31日 TH0000000  003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TH0000000  004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7月31日 109年7月31日 TH0000000  005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TH0000000  006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TH0000000  007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10月31日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8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TH0000000  009 109年2月28日 5,000元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TH0000000  010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1月31日 110年1月31日 TH0000000  011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2月28日 110年2月28日 TH0000000  012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TH0000000  013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30日 TH0000000  014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TH0000000  015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TH0000000  016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7月31日 110年7月31日 TH0000000  017 109年2月28日 20,276元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31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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