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國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如下:1,500×1/3=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