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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邱玉汝

原告
昌禾世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俊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郁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第貳、四點綜上所陳欄應補充「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據上論結欄應補充「第436條之23、第392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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