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調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東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錫賢
- 相對人
- 陳虹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本質上無由當事人以調解之方式代之之餘地。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項。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屬確認之訴部分,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