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繼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汪銘欽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祁彬、張黃水鈺、張祁弘、張燕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2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顏國政 郭俊良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祁彬 張黃水鈺 張祁弘 張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係:㈠被告間就附表1、2由訴外人所留之遺產於民國106年3月12日因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間就前項遺產於民國106 年3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由所為之物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並恢復被告間公同共有之狀態。嗣減縮附表1編號2不動產權利範圍為1/3,並更正第2項聲明其中物權移轉登記日期為106年6月14日(參民事陳報暨聲請狀、本院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嗣再減縮第2項聲明其中就附表1編號1不動產 之物權移轉登記,並補正該項聲明被告為張祁弘、張燕玉。(參本院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旋又擴張附表1編 號2不動產權利範圍為1/1,更正編號17不動產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補正附表2財產類型,並變更聲明 為:㈠被告間就附表1、2由訴外人所留之遺產於民國106年3月12日因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間就前項遺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由所為之物權移轉登記恢復被告間公同共有之狀態。(參民事更正暨閱卷聲請狀)。核係單純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補充及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自應准許。 二、被告張黃水鈺、張祁弘、張燕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祁彬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95,068元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 院97年度執字第23920號債權憑證。被告張祁彬之父即被繼 承人張錦雄於106年3月12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1、2所示遺產,被告張祁彬未拋棄繼承權,依法應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張黃水鈺、張祁弘、張燕玉共同繼承。詎被告張祁彬與其他繼承人竟於106年3月12日就附表1、2所示遺產為遺產分割協議,附表1所示遺產由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取得,附表2所示遺產除編號2外均由被告張黃水鈺取得,並先後於同年6月14日、同年6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分別移轉附表1所示遺產之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嗣被告張燕玉再將附表1編號1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被告張祁彬已無力清償債務,其上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間就附 表1、2由訴外人所留之遺產於民國106年3月12日因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間就前項遺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由所為之物權移轉登記恢復被告間公同共有之狀態。 二、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張祁彬則以:伊有分割繼承取得郵局存款,並非完全沒有分割繼承取得財產,房地的貸款都是伊拿去抵押貸款的,後來遺產分割之後,負債的利息雖然由伊在繳,但本金部分無法清償,就成為不動產的負擔,所以並不是無償的分割遺產,且伊父親死亡前也說,伊不應該再分得這些不動產,因為都是伊拿去抵押貸款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被告張黃水鈺、張祁弘、張燕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祁彬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原告195,068元及利息未清償,然被告張祁彬之父即被繼承 人張錦雄於106年3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1、2所示遺產,被告張祁彬並未拋棄繼承權,與被告張黃水鈺、張祁弘、張燕玉為共同繼承人,嗣被告等於106年3月12日就附表1 、2所示遺產為遺產分割協議,協議附表1所示遺產分別由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取得,附表2所示遺產除編號2由被告張祁彬取得外,餘均由被告張黃水鈺取得,並先後於同年6月14日、同年6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分別移轉附表1所示遺產之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張祁弘、張燕玉,被告張 燕玉再將附表1編號1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之事實,業據 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23920號債權憑證、如附表1編號2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暨異動索引、附表1編號16建物登記 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109年9月25日新院嶽109司家聲908字第032708號函、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切結書、被繼承人張錦雄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4人戶籍謄本、附表1編號2-15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表1編號16、17建物登記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並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09 年9月8日新地登字第1090007174號函檢送之登記申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調取之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554號卷第第101-190頁),且為被告張祁彬所不爭執,被告張黃水 鈺、張祁弘、張燕玉則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 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固分 別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7號審查意見,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惟查,被告張祁彬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張黃水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附表1所示遺產確分別由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取得, 附表2所示遺產除編號2由被告張祁彬取得外,餘則由被告張黃水鈺取得,此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據此,依被告4人間之遺產分割 協議,被告張祁彬既以協議分受取得附表2編號2之遺產,即非屬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之無償行為,核尚與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無償行為」之要件不符。況繼承人間就遺產如何分配,通常考量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扶養程度、繼承人之間互相負擔之情形、被繼承人生前給予繼承人財產多寡等因素。而被告張祁彬抗辯稱屬於房地之遺產原均由被繼承人供其設定抵押貸款,但伊無法清償,遺產分割之後,抵押債務就成為房地遺產的負擔,所以房地遺產分歸其他繼承人即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取得,亦非無償的分割,且伊父親死亡前亦表示不動產都是伊拿去抵押貸款,伊不應該再分得不動產等情,原告並未爭執,且觀諸附表1編號2、3、4、16、17遺產確分別於78年、86年、90、93年間即分別設定多順位高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後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分別分割繼承取得後,已分別變更設定義務人、債務人為被告張祁弘或被告張燕玉,此有附表1編號2、3、4、16、17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更足堪認被告張祁彬上開所辯應確係屬實,堪足採信。是依被告4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在外觀形式上,被告張祁彬雖僅協議分受取得附表2編號2之遺產,然實質上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尚須承擔原來設定之抵押權債務,自更非屬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之無償行為。從而,原告主張被告4人間之 遺產分割協議係無償行為,原告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塗銷以分割繼承為由所為之物權移轉登記,即非有據。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間附表1、2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祁弘、張燕玉塗銷附表1以分割繼承為由所 為之物權移轉登記,尚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1: 編號 遺 產 權利範圍 備 註 1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22/100 原由張燕玉取得22/100 2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1 張燕玉取得1/1 3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7/72 張燕玉取得54/216 張祁弘取得27/216 4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1 張祁弘取得1/1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40 張燕玉取得8/120 張祁弘取得4/120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40 張燕玉取得8/120 張祁弘取得4/120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10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1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40 張燕玉取得8/120 張祁弘取得4/120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 張燕玉取得2/30 張祁弘取得1/30 16 新竹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 1/1 張燕玉取得1/1 17 新竹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 1/1 張祁弘取得1/1 附表2: 編號 遺 產 價值 (新臺幣) 備 註 1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 116,337元 張黃水鈺取得 2 新竹民生路郵局存款 2,127元 張祁彬取得 3 永豐銀行新工分行存款 586元 張黃水鈺取得 4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股票30股 3,000元 張黃水鈺取得 5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票100股 10,000元 張黃水鈺取得 6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29股 16,450元 張黃水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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