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詮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宜庭
- 相對人
-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之函(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函(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旨欄中關於「…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函(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