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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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