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5號
- 原告
-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效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1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