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鄭政宗
- 原告洪村騫、洪村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洪村騫 洪村山 共同訴訟代 林則奘律師 理 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因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九日內,具狀查報:原告因與被告簽訂系爭「投資合作協議書」,如投資事 宜結束、結案,原告所可獲得之投資利益金額為多少?(本件因 原告依上開協議書所約定之投資金額高達2億3千萬元,故原告之投資利益,不宜逕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僅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並提供相關之證 明資料到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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