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蔡秋雄
蔡李杏鈺
前列蔡秋雄、蔡李杏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栗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鄧雪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
蔡李杏鈺
前列蔡秋雄、蔡李杏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栗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鄧雪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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