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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張百見

  • 當事人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8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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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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