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張詠晶
- 當事人佳新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佳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萬4200元,應繳裁判費2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說明本件以「110年2月6日」為利 息起算日之原因,並將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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