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聯合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琳農業科技企業社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11樓之2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租金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3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琳農業科技企業社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11樓之2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租金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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