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王碧瑩
  • 法定代理人
    江定國

  • 原告
    聯合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聯合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琳農業科技企業社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11樓之2房屋之稅籍資料 。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租金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嚴翠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