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栗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逸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 被告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