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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曾俊卿
被告
大智若愚有限公司

徐惇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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